梅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解读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梅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号),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获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将统一执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为: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但不包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为与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有序衔接,切实保障项目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和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安排,我市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自然资函〔〕51号)制定了梅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
二、主要考虑因素
根据新修订并于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三、制定原则与过程
(一)制定原则:
1.合理保障原则。区片综合地价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片划分和测算方法科学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平稳过渡原则。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制定,做好与线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过渡。
3.区域协调原则。相邻区域内各区片综合地价差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
4.公众参与原则。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制定过程:
我市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自然资函〔〕51号)的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乡镇村组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综合考虑土地类型、农用地等别、土地产值、区位条件、土地征收面积、人均耕地、总产值、人均可支配净收入等因素的基础上,并结合近3-5年内发生的征地案例,拟定了区片综合地价。经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初审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了审查。年8月14日,省自然资源厅将审查通过后的区片综合地价下发我市组织区片综合地价听证。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区片价成果进行了汇总和审查,并按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年2月5日,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我市区片综合地价。
四、工作成果
主要成果为:区片数量的划分、区片价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
(一)区片划分情况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按照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形差异和现有征地补偿水平等因素,本着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利益和新旧补偿标准平稳过渡的原则,五华县、平远县划分为2个区片,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丰顺县、大埔县、蕉岭县划分为3个区片。
(二)区片价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分配比例
各县(市、区)综合考虑各区片的土地类型、农用地等别、土地产值、区位条件、土地征收面积、人均耕地、总产值、人均可支配净收入等因素,并结合近3-5年内发生的征地案例,形成梅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分配比例,并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设定本次征地区片价的地类调节系数: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为0.30;梅江区、丰顺县和平远县设定水田调节系数为1.20;梅江区、平远县设定养殖水面调节系数为1.30;梅江区、五华县、丰顺县和大埔县设定园地调节系数为0.6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梅州市征收农用地综合地价表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年2月7日
梅州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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